- 索 引 号:00817382-X/2019-6323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05-3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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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价管〔2019〕704号发布日期: 2019-05-31 15:28
- 备案登记号:QSF-2019-390015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QSF-2019-390015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价管〔2019〕704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水利枢纽工程电站和核电站上网电价
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水利枢纽工程电站(不含执行小水电上网电价的牛路岭水电站)和核电站上网电价。大广坝、戈枕水电站上网电价由0.40元/千瓦时调整为0.3863元/千瓦时,红岭水利枢纽工程上网电价由0.4516元/千瓦时调整为0.4362元/千瓦时。
海南昌江核电上网电价由0.43元/千瓦时调整为0.4153元/千瓦时。
二、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
在4月1日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下同)销售电价5.32分/千瓦时的基础上,再次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其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从0.7199元/千瓦时调整为0.6957元/千瓦时,下调2.42分/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从0.7109元/千瓦时调整为0.6876元/千瓦时,下调2.33分/千瓦时。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1。
三、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输配电价
在4月1日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输配电价5.32分/千瓦时的基础上,再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输配电价1.20分/千瓦时,具体输配电价见附件4。
四、降低除大工业以外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本电价
为改善我省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降低除大工业以外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由26元/千伏安·月调整为21.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8元/千瓦·月调整为31.6元/千瓦·月。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六、相关要求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有关电价调整政策,确保降低电价措施执行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切实将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省价格监测中心。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