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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4-3999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05-17 10:41
  • 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价格〔2024〕502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10:4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完善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24〕502号

省水务厅,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降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执行标准

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按相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现分表计量的,供用双方可通过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收电费,并每年至少校核一次。

二、认定及办理程序

(一)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各市县水务局对辖区内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梳理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清单上报省水务厅,省水务厅进行复核后将名单提供给省级电网企业,省级电网企业自次月起对其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各市县水务局每半年梳理辖区内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单,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更新清单上报省水务厅,省水务厅进行复核后提供给省级电网企业。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主动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用电手续,供电公司为用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导供电企业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确保电价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电网公司要加强宣传,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单、电量等用电数据单独归集、统计。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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