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2-X/2024-5226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07-2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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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22 10:12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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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社会〔2024〕7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关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要求,拟开展我省第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旨在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办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我省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教育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能力。推动重点产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建设培育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育、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二、建设培育条件
在海南省内(除三沙市外)注册的法人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教育部门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或者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实施程序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采取先建后认的方式。
(一)自愿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由企业下载填写《海南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附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PDF格式)发送到邮箱shc_fgw@hainan.gov.cn。其他企业,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组织申报工作,经初核后以市县政府名义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复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织复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三)建设培育。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等。建设培育企业要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
(四)认证评价。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将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3年对其进行资格考核或评估,考核或评估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四、支持政策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信用良好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办理申请、审核时可享受简化手续、绿色通道等服务,优先推荐其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三)支持开展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规定,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补贴。
五、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在5年内取消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的资格。
(一)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其它原因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相关要求
请各市县广泛宣传,抓紧组织开展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初核工作。通过初核的企业,请各市县政府于2024年9月1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6日
(省发展改革委 任笑冬,65312275;省教育厅 李霞,6535483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汪伟平,6520086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