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2-X/2021-4580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12-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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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相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21〕1016号发布日期: 2021-12-24 15:53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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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
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相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1〕10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坚持教育公益属性,有效减轻家庭教育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各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向接受培训者收取培训费。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培训方式 |
班级类型 |
标准 课程时长 |
培训费基准价 (元/课时·人次) |
浮动幅度 |
线下培训 |
10人以下 |
45分钟 |
25 |
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各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10-35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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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人以上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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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培训 |
全省无经过审批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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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除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外,其他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此标准执行。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依据权限自行制定本市辖区内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2.学科类认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和《海南省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类别审核鉴定指引(试行)》等文件执行。 3.本标准所指线下课时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进行折算。 |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预收费监管规定。各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管理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琼教规〔202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辖区内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招生简章、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公开。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四)各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五)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所在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六)全省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七)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适时对此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