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琼价综合〔2016〕229号
各市、县物价局,三亚、定安发展和改革委,三沙、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和2015年《海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4年我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海南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序 号 | 监审项目 | 监 审 内 容 | 监审部门 | 备 注 | ||
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成本、售电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除外 | ||
2 | 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成本 | 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成本和销售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成本和销售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 供水成本 | 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辖区内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成本除外 | ||||
污水处理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4 | 交通运输 | 公共交通运输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客运出租车运输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道路班车客运运输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具备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道路旅游客运运输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5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6 | 教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7 | 医疗 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8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 ||
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殡葬服务、墓园、陵园服务收费等。 | ||
10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含)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说明:1. 列入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项目以及虽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本目录。
2. 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成本监审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3. 制定暂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已废止文件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及《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海南省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监审权限,认真按照《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组织对本地区相关项目的成本实施监审,其中定期成本监审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对已经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四、《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废止)
编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形式 | 定期监审年限 | 具体分工 | ||
1 | 民用燃气 | 城市管道燃气输配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2年 | 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 | |
瓶装液化气经营成本 | 定期监审 | 2年 | 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监审 | |||
2 | 水 | 市、县城区供水设施供水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2年 | 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 | |
市、县城区以外独立供水设施供水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价格部门监审 | ||||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3年 | 跨市县灌区由省队负责监审;市县级以下灌区由当地价格部门监审 | |||
污水处理运行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 | ||||
3 | 重要交通运输 | 城市公共客运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 | ||
交通延伸服务经营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由省队负责监审 | ||||
管道运输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由省队负责监审 | ||||
4 | 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由省队负责监审 | |||
5 | 食盐生产经营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2年 | 由省队负责监审 | ||
6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教育成本 | 定期监审 | 2年 | 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监审 | ||
7 | 列入医保医疗项目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3年 | 由省队负责监审 | ||
8 | 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 | 有线电视运营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3年 | 由省队负责监审 | |
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2年 | 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 |
说明: 1、省队负责成本监审项目,必要时也可委托市县负责具体监审事务。
2、定期监审项目的成本监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当年统一计划安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