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2-X/2023-8726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9-1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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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规〔2023〕4号发布日期: 2023-09-20 10:29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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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各非电网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总体要求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企业及个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
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包括应收)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同一周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
二、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
(一)区分性质,规范用电类别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同步传导。电网企业与非电网供电主体进行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以下简称计量点)全部执行居民、农业、工商业用电类别之一的,终端用户用电类别与对应计量点保持一致。电网企业对计量点的电量采取定比或定量划分居民、农业、工商业用电量的,按终端用户的实际用电性质确定用电类别。
(二)区分终端用户,规范电价执行标准
1.终端用户为居民、农业用电类别的电价执行标准
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电价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2.终端用户为工商业用电类别的电价执行标准
(1)计量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各时段电度电价按对应计量点当月对应峰平谷尖各时段购电电度电价执行。基本电费可以约定解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各自电量占对应计量点电量的比例分摊计入电价。
(2)计量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基本电费已单独约定分摊的,执行对应计量点扣除基本电费以及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表用户电量、电费后的平均电价;基本电费未单独约定分摊的,执行对应计量点扣除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表用户电量、电费后的平均电价。
(3)计量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基本电费已单独约定分摊的终端用户,执行对应计量点扣除基本电费后的平均电价。没有基本电费或基本电费未单独约定分摊的终端用户,执行对应计量点平均电价。
3.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终端用户,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设施,应承担客观存在的变压器及线路损耗,其电价=对应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执行标准÷(1-损耗率),损耗率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信息基础设施终端用户根据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超过10%。
上述各用电类别电压等级以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应计量点电压等级为准,核算方式详见附件1。
(三)规范预购电行为
终端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居民、农业类别终端用户按规定电价标准预收,工商业类别终端用户按照上月电价标准预收,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定期清算和公示退补电费差额,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公摊和信息公示
(一)规范电费公摊
1.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以下简称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所占比例确定,由业主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通过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得将其计入终端用户电价,变相不执行规定的电价标准,严禁重复收费。
2.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终端用户自用电(含个人充电桩),以及公共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经营者用电不得纳入公摊费用向终端用户分摊。
3.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用户不存在物权租赁或物业管理关系,使用自身权属供电设施对用户供电产生的成本,如需进行合理补偿,应通过协议约定,采取与电价、电费无关的合理费用协商解决。
(二)规范信息公示
1.电网企业在电费通知单中,应当包含对非电网供电主体计费的各计量点电量、电价、电费以及基本电费等信息。应在每月电费通知单中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各计量点平均电价、平均电价(不含基本电费)、峰平谷各时段电价等关键信息,便于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
2.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结算电费时,应如实将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电费计算方式和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如实保存,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向终端用户提供合规财务票据,或对应时段的电网企业电费发票复印件和终端用户用电分割单。
3.公摊电费通过物业费或其他形式约定解决的,应将约定的解决方式和执行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收费。暂无法达成约定或约定无效,应如实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分摊周期、分摊范围、各户分摊方式和费用计算方法、当期电网企业的所有结算票据、核算的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包括:各计量点电量、电费、平均电价,公摊电量和电费,应从公摊计算中扣除的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量和电费、终端用户总电量和电费及各户明细、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以及其他用户的电量和电费及明细。公示不少于1个月,并保存上述信息至少2年,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强化配套保障
(一)加快推进直供电改造。电网企业要对具备直供“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项目简化手续、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非电网供电主体应积极配合开展改造工作。
(二)约束多层非电网直供电发生。电网企业应定期对供电营业区域内存在的多层非电网直供电行为开展用电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独立产权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或终端用户通过另一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并计费的现象,减轻终端用户不合理负担。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各方力量、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用户全面准确知晓。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宣传单、营业窗口、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非电网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电价政策和供电行为规定。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电网供电主体乱加价行为,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各级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及非电网供电主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协同推进相关工作,电网企业要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报送所辖供电区内非电网供电主体名单等台账材料(详见附件2)。终端用户若发现非电网供电主体未按规定执行价格政策,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可拨打12345或95598进行投诉举报。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