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琼发改环资〔2024〕314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用能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任务
(一)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是否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是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等。
(二)重点用能单位专项监察。主要对酒店宾馆等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节能标准制度、淘汰落后制度、能源管理岗位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制度等落实情况开展监察。
(三)后评价整改专项监察。对2023年度节能审查后评价发现的编制专业能力不足、未组织节能验收、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等问题的项目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节能咨询服务机构专项监察。列为本年度监察对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并延伸对节能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的节能报告、评估报告和验收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数据准确性、内容规范性进行核查,对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日常监察工作。坚持以严格能效约束为原则,以能效水平提升为目标,持续开展好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督导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依法依规淘汰老旧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督导用能单位加强产品设备能效管理。
二、监察时间
时间:2024年4月1日-7月31日。
三、监察安排
本次监察采取项目自查、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自查(2024年4月1日-4月15日)
各市县节能监察机构对照监察项目(单位)清单(附件1),下达节能监察通知,组织项目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编制自查报告(附件2)并提交。各市县节能监察机构对项目自查报告等材料审核无误后汇总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书面监察(2024年4月16日-5月31日)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会同各市县节能监察机构,重点审查企业自查报告信息填写的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关联逻辑性、能耗统计范围和单位产品能耗计算过程的准确性等,并根据内部管理流程进行相关记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自查报告由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并再次审查。
(三)现场监察(2024年6月1日-7月31日)
书面监察完成后,对符合《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会同各市县节能监察机构按照节能监察程序开展现场监察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指导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指定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察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各自节能职责开展节能监察,并请于12月20日前将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和《监察结果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依法行政。节能监察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明监察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的约束力。
(三)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监察对象解决节能问题。加大绿色节能技术的宣传推广,引导用能单位在依法用能的同时,积极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附件:1:监察项目(单位)清单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