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提升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营商〔2021〕2号)有关要求,决定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
(三)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1.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1.2元。
2.其它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服务年限内,自开始生产之年起,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或者按照公布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发〔2020〕113号)有关要求办理。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重新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48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其它开采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表
矿产名称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矿产名称 |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锆钛矿 |
m³ |
0.27 |
冶金用白云岩 |
吨 |
0.09 |
铝土矿 |
吨 |
0.09 |
冶金用石英岩 |
吨 |
0.09 |
钼矿 |
吨 |
0.09 |
红柱石 |
吨 |
0.09 |
铜矿 |
吨 |
0.09 |
普通萤石 |
吨 |
0.09 |
钴矿 |
吨 |
0.09 |
石墨 |
吨 |
0.09 |
铅锌矿 |
吨 |
0.09 |
玻璃用砂 |
吨 |
0.18 |
金矿 |
吨 |
0.09 |
建筑用砂 |
m³ |
0.27 |
铁矿 |
吨 |
0.09 |
建筑用玄武岩 |
m³ |
0.27 |
煤炭 |
吨 |
0.18 |
建筑用闪长岩 |
m³ |
0.27 |
高岭土 |
吨 |
0.18 |
建筑用正长岩 |
m³ |
0.27 |
砖瓦用粘土 |
m³ |
0.27 |
建筑用花岗岩 |
m³ |
0.27 |
水泥配料用粘土 |
m³ |
0.27 |
建筑用砂岩 |
m³ |
0.27 |
水泥配料用红土 |
m³ |
0.27 |
建筑用凝灰岩 |
m³ |
0.27 |
千枚岩类 |
m³ |
0.27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m³ |
0.27 |
水泥用灰岩 |
吨 |
0.09 |
饰面用辉石岩 |
m³ |
0.27 |
水泥用辉绿岩 |
吨 |
0.09 |
饰面用花岗岩 |
m³ |
0.27 |
水泥用大理岩石 |
吨 |
0.09 |
热矿水 |
m³ |
0.18 |
水泥配料用页岩 |
吨 |
0.09 |
矿泉水 |
m³ |
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