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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11-30 10:32 来源: 收费处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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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1〕919号


省卫生健康委: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请明确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琼卫疾控函〔2021〕15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及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省级医学会4100元/例,地市级医学会3600元/例。

经鉴定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上述收费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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