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的通知
海口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修订后的《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2021年6月1日公布)有关“登记不收取费用”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就取消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海南省于2012年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二、取消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