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要求,2023年8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对原省政务服务中心联合9个部门印发的《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琼政中心〔2022〕5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8月23日发布。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为有效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原省政务服务中心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4〕52号)进行了修订,于2020年2月26日制定印发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琼府〔2020〕17号,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省专家库存在专家数量少、部分专家专业多、对专家考核管理和联合惩戒缺乏制度支撑等问题,急需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专家库建设、专家管理提供制度保障。2021年12月27日,七届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76号,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法》),都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2022年1月28日,原省政务服务中心落实省领导的指示,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住建、交通、水务、财政等9部门印发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琼政中心〔2022〕5号,以下简称《专家考核实施细则》)。
2023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在征求省住建、交通、水务、财政厅等专家库成员单位的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对成员单位、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过充分沟通、吸纳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形成《专家考核实施细则》,经专家库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于8月23日联合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专家考核实施细则》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考核类别及职责分工
日常考核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记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标后考核是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检查、行政管理工作中对专家履职尽责行为的认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协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考核。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检查、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和依照有关规定对专家履职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意见、表彰、通报等文书,应在作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信息报送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的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本场所内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记录,落实“一标一考”,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如实收集、记录。
(二)负面行为情形及扣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0分:
(三)考评运用及异议处理
专家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专家考核结果应作为评标评审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1年。在考核中单次被扣20分或累计被扣30分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3个月;单次被扣30分或累计被扣40分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6个月;单次被扣50分或累计被扣50分以上的专家,暂停在省专家库抽取1年。
专家对考评记录、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部门或考评记录单位提出,也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受理异议的部门和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和答复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考核结果及应用。
(四)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及时填报专家日常考核信息,不如实记录上报专家履职不良行为记录,不按规定处理答复专家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相关单位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考核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